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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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呂宗達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呂焜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豐明 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