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松
陳照麗 李儀蓁 陳照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 王純間 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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