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