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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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煌文具保人黃郭薈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郭薈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煌文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黃郭薈芳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茲被告於本件審理中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民國103年5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員警拘提無著之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是自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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