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債權人 林仁彬 上列債權人林仁彬因與債務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仁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為何?(即所請求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00,000元,其中新臺幣1,700,000元,自民國102年12月11日起至償還日止,係何所指?)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例如卷附產學合作合約書第幾條第幾款約定或其他請求權依據)
三、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是,並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利率、依據各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明道大學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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