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洪正治 被告 劉聰吉 (已歿)上列被告劉聰吉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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