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 陳菊吳宏謀陳存永李賢義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蔡長展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楊明州 、高雄市政府捷運局、 吳義隆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謀偉、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林欽洲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鴻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請求金額之計算書。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全戶動態紀事欄、個人紀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公司者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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