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541號
原告 林錦悠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被告 李修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1年度附民字第7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1年3月4日擔任 長榮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由曼谷飛往臺北之BR076號班機(下稱系爭航班)之座艙長職務,被告明知其與配偶 林彥秀 於搭乘上開班機時遲到,登機後並無遭該班機之座艙長即伊責罵之事實,竟意圖散佈於眾,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在伊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12樓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背包客棧網站(網址:http://w
ww.backpackers.com.tw/forum/)及奇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上,以「kellylin0519」、「kelly」、「Lin」、「ana*****」名義,發表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標題為發表主題為「惡劣的長榮航空座艙長」、「如此惡劣的長榮航空座艙長」、「搭長榮航空被座艙長羞辱,應該要怎麼辦呢?」之文章,並於內文中(上開4篇文章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均指陳「長榮的座艙長在我身後用小跑的速度,右手拿著一張已捲成滾筒狀的紙,很迅速的朝著我跑來右手不停的揮動她手上的捲紙在我的頭上,好幾次差點搓到我的眼睛,很兇惡的大聲對我咆哮著(你為什麼遲到、你憑什麼遲到、你有什麼資格遲到)很兇惡對我怒吼著」、「但她仍用最高的分貝大聲的說,你太太不舒服很了不起嗎?這樣就可以遲到嗎?罵完狠瞪了我一眼隨即要離去」、「她回過頭後似乎更加的生氣再度的對我失控般的咆哮,大聲的用英文叫我坐下(好像在教訓狗或小孩的口吻)」、「仍用傲慢的態度瞪了我一眼悻悻然的離開,轉眼好似變了個人戴著微笑的面具在另一邊的走道巡視著機艙」等不實內容,指摘伊對其有上述責罵、態度甚差情事,而散佈指摘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已侵害伊之名譽權並貶損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4.5公分×9.2公分之篇幅,電腦排版19級4號字以上之黑體字,刊登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1版1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夫婦經常搭機往返國內外,對於航空公司服務人員工作態度有較高期待,對於伊於101年3月4日搭乘系爭航班之不愉快經驗自然難以忍受,伊於第一時間向長榮航空反應卻未獲回應,方透過網路方式分享親身經驗與感受,由附表所示各篇文章之用語與內容,即可知伊確實有感而發,並非心存惡意、故意毀損他人名譽,而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之真實惡意原則不符。另本件刑事部分之證人 江秉勳黃昆煒陳慧玲 均未就兩造間爭執始末親自見聞,且為原告所特別選擇對伊存有敵意之證人,例如證人江秉勳於事發當時正聽耳機休息,座位亦非與伊同側,自不可能全程目睹爭執過程,且其所證述之伊遲延登機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甚多,顯然對伊懷有成見;又證人黃昆煒之座位亦在伊前方,理應無法目睹座位後方爭執發生經過,另證人陳慧玲之座位亦與伊有相當距離,更無法全程目睹爭執過程,故彼等證詞不僅憑信性不足,亦不足以證明伊所言不實。又原告亦不否認於兩造爭執過程中有提高音量,益可證伊於附表所示文章中稱原告有「大聲」、「咆哮」等並非毫無根據,此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尚不能以伊之主觀感受與證人有別,即認伊存有妨害名譽故意,況且伊於網路上撰文描述搭乘系爭航班之不愉快經驗,係屬與大眾消費權益相關之公共事務論述,對於此種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不應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因刊登如附表編號1、2之文字,涉犯妨害名譽罪嫌,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按,且被告於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11頁反面)亦承認有刊登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文字,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列時間,在其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背包客棧網站及奇摩知識網站上,以「kellylin0519」、「kelly」、「Lin」、「ana*****」名義,發表標題、內容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文章,故意侵害伊名譽權並貶損伊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至4之言論,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如是,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若干?㈡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附表編號1至4之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其損害賠償數額為10萬元: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與其配偶林彥秀於101年3月4日搭乘長榮航空由
曼谷飛往臺北之系爭航班時,登機遲到;又被告分別於附表所列時間,在其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背包客棧網站及奇摩知識網站上,以「kellylin0519」、「kelly」、「Lin」、「ana*****」名義,發表標題、內容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文章,並於文章內容中(系爭4篇文章之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均指陳「長榮的座艙長在我身後用小跑的速度,右手拿著一張已捲成滾筒狀的紙,很迅速的朝著我跑來右手不停的揮動她手上的捲紙在我的頭上,好幾次差點搓到我的眼睛,很兇惡的大聲對我咆哮著(你為什麼遲到、你憑什麼遲到、你有什麼資格遲到)很兇惡對我怒吼著」、「但她仍用最高的分貝大聲的說,你太太不舒服很了不起嗎?這樣就可以遲到嗎?罵完狠瞪了我一眼隨即要離去」、「她回過頭後似乎更加的生氣再度的對我失控般的咆哮,大聲的用英文叫我坐下(好像在教訓狗或小孩的口吻)」、「仍用傲慢的態度瞪了我一眼悻悻然的離開,轉眼好似變了個人戴著微笑的面具在另一邊的走道巡視著機艙」等內容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刑事庭101年度附民字第710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至13頁、本院卷第37、38頁及第111頁反面),核與原告林錦悠於本件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時之具結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背面),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又被告於附表所列4篇文章中除撰述上開內容外,並於文章內文之最後一段中指述:「這位『林錦悠』座艙長很明顯的不尊重旅客,且有很嚴重的情緒控管問題」等語,有系爭4篇文章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考(見附民卷第第4至13頁、本院卷第37、38頁),足見於系爭4篇文章中,被告確有為「林錦悠對其有揮動手上的捲紙在其頭上而差點搓到其眼睛、大聲咆哮、責罵、用傲慢態度瞪其一眼等言語或動作」之「事實陳述」。再者,系爭4篇文章內容一旦廣為流傳,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原告產生服務態度不佳、情緒控管有問題之負面評價,貶損原告之道德形象及人格評價,而一般人亦均不願意以此方式遭指摘,再附表編號1、2之文章亦經本院刑事庭以前揭判決認定被告有罪確定,業如前述。另原告因此事件,座艙長之身分受辱,並常為乘客指為其即是網路上所稱之座艙長,無法繼續擔任此一職務,業已於101年9月11日離職,亦據原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2頁反面參照),是系爭4篇文章之內容已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社會地位及形象,對原告之名譽自有貶損,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痛苦。
⒊被告雖主張僅係透過網路方式分享親身經驗與感受,並無故
意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係就與大眾消費權益有關公共事務之論述,就伊消費經驗為適當評述云云。然衡諸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目的,係為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故倘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發生衝突,自應在上揭言論自由之保障目的範圍內,給予較大之空間。惟查,兩造而上開兩造於系爭航班上之爭執過程,業經原告及證人江秉勳、黃昆煒、 陳惠玲 於本件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73至83頁、第86、87頁),堪信原告並無如附表所示4篇文章中所描述之捲紙揮舞、大聲責備被告為何遲到之言行。至被告主張證人江秉勳、黃昆煒、陳惠玲對伊存有敵意,於系爭航班上之座位不可能親見兩造爭執過程,故證詞不可信云云,然查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所聲請傳喚之證人 吳文和盧信喜 二人,亦均證稱並不記得原告有捲紙揮舞、大聲責備被告為何遲到之言行等詞(見本院卷第56至64頁反面),足認被告於附表所示4篇文章中描述涉及原告之具體言行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被告基於此等具體事實之描述,其陳述之意涵即在於貶抑該座艙長即原告之服務態度(文章末段並具體指名原告之姓名),同時兼對長榮航空公司提出負面評價,而將系爭
4篇文章分別發表於背包客棧、奇摩知識兩大網站,意在藉由網路無遠弗屆之力量,傳佈文章、撰述內容,使一般不知始末之大眾產生對長榮航空及原告之負面評價,此顯非僅表達個人之主觀評價,而是建立在真實事實之上之評價性意見,被告以其無真實惡意等語置辯,顯不足以作為阻卻名譽權侵害違法性之事由。
⒋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其名譽遭受損害,已如前所述,
就此項名譽上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而原告現已自長榮航空離職,於99、100、101年所得為77萬9,636元、77萬8,897元、59萬1,621元,名下並無汽車、房產,而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無業,與配偶同住,於99、100、101年所得分別為25萬2,000元、3萬6,000元、3萬6,000元,名下有不動產1筆,有兩造陳述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9至156頁)。審酌原告名譽貶損之情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允當,原告主張逾此金額部分,並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1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為無理由:
1.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之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文及理由參照),足見登報道歉係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之一。至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方法及範圍,法院仍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一切情況而定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參照)。
2.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係由被告以「kellylin0519」、「kelly」、「Lin」、「ana*****」名義,發表於背包客棧及奇摩知識網站,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網頁畫面列印資料在卷足稽(見附民卷第4至13頁、本院卷第37、38頁)。
次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經查,兩造均非全國知名人士,被告於網際網路上以不實言詞描述兩造爭執過程,使不特定公眾得以共見共聞,固確屬不法,然本件糾紛尚未經由媒體報導或其他方式傳播而使大眾周知成為社會矚目事件,兩造亦非長期不睦、積怨已深,而係搭乘飛航班機登機遲誤致衍生衝突之偶發事件,是依原告名譽被侵害之程度,實無以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內容刊登於報紙以回復名譽之必要。參以被告業經前揭刑事判決詳載其犯罪事實,判處有罪確定在案,該刑事判決得由網際網路搜尋供人查閱,已足以還原系爭事件真相,是本院認命被告給付原告前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即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4.5公分×9.2公分之篇幅,電腦排版19級4號字以上之黑體字,刊登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1版1日,一般報紙閱覽者衡情當不明所以,登報道歉非屬回復原告名譽有效、必要之方法,顯不符比例原則,且逾越相當性,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自難允准。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金錢給付請求、登報道歉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
┌──┬─────────┬────────┬────────────────┬──────┬────────┐│編號│標題│日期時間│文章內容│發文帳號│張貼網站│├──┼─────────┼────────┼────────────────┼──────┼────────┤│01│惡劣的長榮座艙長│101年3月8日凌晨│本人於日前搭乘長榮航空曼谷回台北│Kellylin0519│背包客棧││││0時31分許│的班機.因我內人在機場癲間發作.為││(網址為:http:/│││││處理內人的問題我們比預計起飛時間││/www.backpacker│││││4:00晚了7分鐘登機.4:07分登機(內││s.com.tw/forum/│││││人雖不舒服但她仍盡量用最快的速度││)│││││趕到)一上飛機還未走到座位我很不│││││││好意思的邊走邊向機上的乘客致歉.│││││││在此同時看見長榮的座艙長在我身後│││││││用小跑的速度.右手拿著一張已捲成│││││││滾筒狀的紙.很迅速的朝著我跑來右│││││││手不停的揮動她手上的捲紙在我的頭│││││││上.好幾次差點搓到我的眼睛.很兇惡│││││││的大聲對我咆哮著(你為什麼遲到.│││││││你憑什麼遲到.你有什麼資格遲到)│││││││很兇惡對我怒吼著.雖被她無禮的態│││││││度嚇到.仍對他好聲的解釋原由.(希│││││││望她能理解)但她仍用最高的分貝大│││││││聲的說.你太太不舒服很了不起嗎?│││││││這樣就可以遲到嗎?.罵完狠瞪了我│││││││一眼隨即要離去.於是我叫住她請她│││││││可否解釋她的態度為何要如此.請她│││││││回答我.她回過頭後似乎更加的生氣│││││││再度的對我失控般的咆哮.大聲的用│││││││英文叫我坐下.(好像在教訓狗或小│││││││孩的口吻)我愣住了仍重複問她為什│││││││麼妳需要用這種態度說話.她又更火│││││││了隨既說要把我們趕下機.轉頭說她│││││││要去請機長(此時我回頭看了太太一│││││││眼她已很虛弱臉色慘白的攤在座位上│││││││)心理的難過油然而生.她果真把機│││││││長請了過來.還好機長很明理友善.在│││││││向我了解了情形後不斷的向我道歉.│││││││是一位很好的人.此時的座艙長見機│││││││長並未如她所預期的把我們趕下機.│││││││仍用傲慢的態度瞪了我一眼悻悻然的│││││││離開.轉眼好似變了個人戴著微笑的│││││││面具在另一邊的走道巡視著機艙.│││││││我不明白長榮是用辱罵的態度來服務│││││││客人嗎?這位林錦悠座艙長很明顯的│││││││不尊重旅客.且有很嚴重的情緒控管│││││││問題.(感覺機長處理的態度好像已│││││││不只一次為她處理類似的問題了)回│││││││國後向長榮客服反應此事一句道歉也│││││││沒有.反而告訴我座艙長會這個態度│││││││是因為關心我們~你們覺得聽的下去│││││││嗎?│││├──┼─────────┼────────┼────────────────┼──────┼────────┤│02│如此惡劣的長榮座艙│101年3月8日凌晨│本人於日前搭乘長榮航空曼谷回台北│Kelly│Yahoo奇摩知識+│││長│0時54分許│的班機.因我內人在機場癲間發作.為││(網址為:http:/│││││處理內人的問題我們比預計起飛時間││/tw.knowledge.ya│││││4:00晚了7分鐘登機.4:07分登機(內││hoo.com/question│││││人雖不舒服但她仍盡量用最快的速度││/)│││││趕到)一上飛機還未走到座位我很不│││││││好意思的邊走邊向機上的乘客致歉.│││││││在此同時看見長榮的座艙長在我身後│││││││用小跑的速度.右手拿著一張已捲成│││││││滾筒狀的紙.很迅速的朝著我跑來右│││││││手不停的揮動她手上的捲紙在我的頭│││││││上.好幾次差點搓到我的眼睛.很兇惡│││││││的大聲對我咆哮著(你為什麼遲到.│││││││你憑什麼遲到.你有什麼資格遲到)│││││││很兇惡對我怒吼著.雖被她無禮的態│││││││度嚇到.仍對他好聲的解釋原由.(希│││││││望她能理解)但她仍用最高的分貝大│││││││聲的說.你太太不舒服很了不起嗎?│││││││這樣就可以遲到嗎?.罵完狠瞪了我│││││││一眼隨即要離去.於是我叫住她請她│││││││可否解釋她的態度為何要如此.請她│││││││回答我.她回過頭後似乎更加的生氣│││││││再度的對我失控般的咆哮.大聲的用│││││││英文叫我坐下.(好像在教訓狗或小│││││││孩的口吻)我愣住了仍重複問她為什│││││││麼妳需要用這種態度說話.她又更火│││││││了隨既說要把我們趕下機.轉頭說她│││││││要去請機長(此時我回頭看了太太一│││││││眼她已很虛弱臉色慘白的攤在座位上│││││││)心理的難過油然而生.她果真把機│││││││長請了過來.還好機長很明理友善.在│││││││向我了解了情形後不斷的向我道歉.│││││││是一位很好的人.此時的座艙長見機│││││││長並未如她所預期的把我們趕下機.│││││││仍用傲慢的態度瞪了我一眼悻悻然的│││││││離開.轉眼好似變了個人戴著微笑的│││││││面具在另一邊的走道巡視著機艙.│││││││我不明白長榮是用辱罵的態度來服務│││││││客人嗎?這位林錦悠座艙長很明顯的│││││││不尊重旅客.且有很嚴重的情緒控管│││││││問題.(感覺機長處理的態度好像已│││││││不只一次為她處理類似的問題了)回│││││││國後向長榮客服反應此事一句道歉也│││││││沒有.反而告訴我座艙長會這個態度│││││││是因為關心我們~你們覺得聽的下去│││││││嗎?我應該怎麼辦呢?│││├──┼─────────┼────────┼────────────────┼──────┼────────┤│03│搭長榮航空被座艙長│101年3月31日下午│同上│Lin│同上│││羞辱,應該要怎麼辦│1時16分許││││││呢?│││││├──┼─────────┼────────┼────────────────┼──────┼────────┤│04│同上│101年4月14日晚間│同上│ana*****│同上││││9時24分許││││└──┴─────────┴────────┴────────────────┴──────┴────────┘附件┌───────────────────────────┐│道歉聲明││││道歉人李修賢前於網路上指述有關林錦悠女士之不實││言論,侵害林錦悠女士之名譽,惟此陳述內容並非真實,││本人李修賢特使致歉。││本人並保證日後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損害林││錦悠女士之名譽。││道歉人:李修賢││││中華民國年月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