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債權人 沈淑鎮 債務人 胡榮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ꆼ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按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本件依各該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日,未屆提示日前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故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2年9月14日│98,000元│102年9月14日│HN0000000│├──┼───────┼───────┼───────┼───────┤│002│102年9月21日│115,000元│102年9月23日│HN0000000│├──┼───────┼───────┼───────┼───────┤│003│102年10月5日│92,000元│102年10月7日│HN0000000│├──┼───────┼───────┼───────┼───────┤│004│102年10月12日│88,000元│102年10月14日│HN0000000│├──┼───────┼───────┼───────┼───────┤│005│102年10月12日│75,000元│102年10月14日│HN0000000│├──┼───────┼───────┼───────┼───────┤│006│102年11月13日│100,000元│102年11月13日│HN0000000│├──┼───────┼───────┼───────┼───────┤│007│102年11月23日│135,000元│102年11月25日│H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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