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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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莊繪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逾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1
7,220
105年10月0日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