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易詮

選任辯護人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18號、112年度偵字第3783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易詮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李茲芸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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