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易詮
選任辯護人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18號、112年度偵字第3783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易詮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李茲芸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