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被上訴人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36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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