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15號原告 黃文生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 蔡麗惠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麗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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