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135號聲請人 許金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敏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之姓名應為「 許桂金 」,非「許金桂」,故請聲請人更正為正確姓名,併於聲請狀補正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