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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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炎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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