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原告 陳柏均
陳柏凱 被告 廖佩妤
黃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廖佩妤、黃志揚所提之本件訴訟,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元之法律上依據(原告係本於何法律關係對被告為給付之請求,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內容為何)。
㈡、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之原因事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