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施文卿 上列聲請人施文卿因與相對人 施月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文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五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同見票即付,為明債務是否已屆期清償,應具狀陳明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二、請提○○○鄉○○段○○○○○號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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