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瀅
許達峰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180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9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惠瀅及許達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二人已成立和解,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37、3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