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2號113年度聲字第32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鄭文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壹、二、第4行關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壹、二、第4行關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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