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胡松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胡中憲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中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市○○區○○里○○○00號)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胡中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松得(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失蹤人胡中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市○○區○○里○○○00號)之弟弟,胡中憲於民國88年7月20日因精神疾病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4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事件催告,並於101年10月9日登載於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胡中憲之信息,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胡中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41號家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10月9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相符,並有聲請人所提民時新聞報附卷可憑。茲因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胡中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胡中憲自88年7月20日失蹤,計至95年7月20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