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玉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玉芳涉嫌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46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58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共46件,係屬仿冒乙節,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參,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涉嫌自民國96年5月起,在臺南市○區○○路大東夜市內攤位,販賣仿冒之香皂與不特定顧客牟利,嗣為警於101年2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當場查獲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30日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年5月18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5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2年5月1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節,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1643號執行卷宗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商品,確係仿冒之商品乙節,亦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1│仿小熊維尼香皂│10個│├──┼──────────┼──┤│2│仿米奇香皂│2個│├──┼──────────┼──┤│3│仿米妮香皂│2個│├──┼──────────┼──┤│4│仿小叮噹香皂│4個│├──┼──────────┼──┤│5│仿蠟筆小新香皂│2個│├──┼──────────┼──┤│6│仿凱蒂貓香皂│22個│├──┼──────────┼──┤│7│仿美樂蒂香皂│3個│├──┼──────────┼──┤│8│仿酷洛米香皂│1個│├──┼──────────┴──┤│總計│4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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