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溫士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張世賢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