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家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並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合計共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家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自100年5月2日起入監執行。嗣於100年4月間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184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1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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