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吳國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馬素霞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馬素霞之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7鄰崎頭仔1之5號」,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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