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