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871號

原告 葉煥元

被告 鍾杰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宸

許左星

複代理人 楊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修車費及營業損失均未提出任何證據,是其本件之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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