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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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邦宏 選任辯護人 魏平政 律師
卓心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明定。另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先予敘明。經查: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又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之法定羈押原因,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等為審酌,至被告因中風而無法自理身體狀況,亦經本院函詢醫療單位後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無涉(詳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即以被告目前隻身體狀況,尚未達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程度。茲本院審酌本件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被告以此原因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駁回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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