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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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郭福榮 上原告與被告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