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麗真
蘇逸群 蘇瓊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 陳致維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鄧春香 被告 鄭哲瑋
黃彥凱 被告 吳柏憲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羿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