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4號抗告人 賴文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莉雯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莉雯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主張其已獲准訴訟救助,然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亦查無其獲准訴訟救助之事實,其主張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難以憑採。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