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33號聲請人 張毓文 上聲請人張毓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二、請釋明聲請人與股票原持有人 張榮顯 之權利移轉關係,倘為繼承,請檢附下列資料到院: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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