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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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王淑明 代理人 劉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3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7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71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81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57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