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王碧
廖珮妤 廖翌勝 廖幽雅上 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被告TRANVANLAN(中文名: 陳文霖 ,越南國人)
蔡金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上列被告TRANVANLAN、蔡金寶因被告TRANVANLAN犯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