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審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壹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參貳參公克、零點肆貳壹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民國9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51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323公克、0.42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98戒毒偵13卷第16頁)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為0.523公克,驗後淨重為0.512公克),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分別為0.335公克、0.431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323公克、0.42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96年1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91號、97年4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7、6708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紙(96毒偵9624卷第47頁、98戒毒偵13卷第14、15頁)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白色結晶,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共3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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