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宗國強 相對人 李桂榮 關係人 宗鳳琴
宗ꆼ梅宗富梅 宗豆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 宋鳳琴 」、「宋ꆼ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宗鳳琴」、「宗ꆼ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姓名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