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04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0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041號上訴人古漢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主張:㈠「TOURMALINE」電氣石在中國則稱之為「碧璽」。電氣石TOURMALINE別名為「碧璽」品系六方晶系、特性普通呈短柱狀至長柱狀,或為針狀、放射狀及緻密塊狀晶體、具有垂直條紋、貝殼狀至參差狀斷口、硬度7~7.5、比重2.9~3.2,通常呈瀝青黑色及黑灰。其性質應屬珪酸鹽礦物而非未列名其它石製品,此有寶石的世界及礦物寶石鑑定法各乙冊可憑,足徵上訴人主張尚非虛妄。又本件爭議重點既係扣案貨物是否屬寶石類,而上訴人亦提出相當文獻加以佐證,究是否符合,至少應由國內相關專業機構加以鑑定或表示意見,被上訴人未察於此,僅援引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製度(HS)註解」第923頁對稅則第7103節之詮釋,認系爭貨物並非寶石類,自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之疑慮。㈡被上訴人若欲援引關稅法第35條自須有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核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惟上訴人亦曾提出出貨單,供被上訴人參酌,被上訴人若認有疑義,亦應依同法第29條第5項要求上訴人提出證明或提供證明,且被上訴人參酌之合理交易行情價格其標準為何亦未見被上訴人敘明,足徵被上訴人所核估之完稅價格明顯與上開法制相違,自有違誤之情事。㈢上訴人並非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而係雙方所認定之物品見解有異,並非未盡其注意義務,亦無故意或過失,因而能免除處罰責任,原審仍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21號解釋,顯然有誤等語,為其理由。本院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行政訴訟起訴狀之理由,或係以其一己對法律規定之誤解,任意指摘原審駁斥其主張之理由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或有如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本院判例,及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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