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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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請人大日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蔡佳蓁 律師 朱耿佑 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又聲請人應依兩造人數提出民事聲請參加訴訟狀繕本,以俾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將書狀繕本送達於兩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