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鄭國盛 法定代理人 黎錦紫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被告 鄭博文 被告 鄭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55,300元【計算式:(8,900元×85㎡+309,400元)/3=355,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5,300元【計算式:1,000,000元+355,300元=1,355,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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