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 林洲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素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素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及提出之附表與不動產登記謄本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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