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張衍龍
郭俊成王銀珠 謝詩婷 葉蓁蓁 劉碧桂 方翠容 黃靜瑛 楊春美 游盛誠 游淵文 方正 吳湖美珠 王天津 林久烝 陳金蓮 劉定 陳素棉 廖瓊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 被告 黃詠翔黃天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原告等19人對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下室建築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面積342.18平方公尺)中之避難室面積281.2836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⑵確認原告等6人對於上開地下室建築物中之停車空間面積60.8964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避難室及停車空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地下建築物停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例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交易行情等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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