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7號原告金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昌 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慧文 ,嗣於107年8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彭國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