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劉玉姬李雨涵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雨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第三人 于雅婷 (歿)前就讀臺中家商、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 于建華 (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書)、李雨涵(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7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第三人于雅婷(歿)債務自民國106年10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18,46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第三人于建華、李雨涵(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查債務人李劉玉姬為本案連帶保證人李雨涵(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雨涵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李劉玉姬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46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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