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秋志
陳玟錡 陳文麟 陳明助 陳麗香 上五人送達代收人 洪維煌 被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張家祥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陳秋志、陳玟錡、陳文麟、陳明助、陳麗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