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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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吳美珠 相對人 張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8年3月3日止,尚欠聲請人250,000元,至今未依約清償或支付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民法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借據影本所載清償日期為108年3月3日,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5月30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6月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新快官││0000-0000││00│01│48.94│12分之1│重測前:快官│││││││││││││段0000-0000│││││││││││││地號│├──┼───┼────┼────┼────┼────────┼─┼──┼──┼──────┼─────────┼──────┤│002│彰化縣│彰化市│新快官││0000-0000││00│46│37.30│18分之1│重測前:快官│││││││││││││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