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62號上訴人 周廣南 即原告被上訴人 華忠勇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62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