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癸○○
子○○○丑○○
6樓壬○○
6樓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人6樓上列上訴人與寅○○、丙○○○○○○、辛○○、午○○、甲○○、未○○、巳○○、乙○○、卯○○、辰○○、己○○、戊○○、庚○○間因95年重訴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1,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