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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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提存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甲○○,但因相對人實際居住地址不詳,以致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相對人之住所已於94年5月31日自基隆市○○○街○巷○號19樓遷移至基隆市○○○街○巷○號2樓,此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示,該信函寄送地址為基隆市○○路○○巷○○號,足見相對人甲○○並無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之情事,聲請人無法對之送達意思表示之通知,實係因其送達地址錯誤所致,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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