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佳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及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
2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6月、1年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1│107年9月25日20│107年8月29日4│││時40分為警採尿回│時許│時許│││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4332號│毒偵字第4332號│毒偵字第2545號、││號│││107年度偵字第13│││││77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1254號│272號││├──┼────────┼────────┼────────┤│事實審│判決│108.03.28│108.03.28│108.07.24│││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1254號│27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5.07│108.05.07│108.08.26│││日期││││├───┴──┼────────┴────────┼────────┤│備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8月30日0│││││時至1時19分止│││├──────┼────────┼────────┼────────┤│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545號、││││號│107年度偵字第13│││││77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72號││││├──┼────────┼────────┼────────┤│事實審│判決│108.07.24│││││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8.26│││││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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