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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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上訴人即被告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