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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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0號
聲請人 李駿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玉如 即 博誠 企業行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在聲請狀上陳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江芳耀